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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專題專欄 / 鄉村振興 / 正文

                      陜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來源:陜西日報 發布時間:2023-06-14 16:29

                      (2023年5月31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號


                      《陜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于2023年5月31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落實鄉村振興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服務鄉村振興。

                      鼓勵和規范社會資本依法參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鄉村振興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嚴格執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農業新技術、新裝備,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障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等鼓勵糧食生產的政策措施,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穩步提升糧食生產效益,提高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種糧積極性。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閑置、荒蕪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加大對農田水利、機耕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建立健全管護機制,持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采取增施有機肥、節水灌溉、休耕輪耕等措施,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質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推動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區域自然資源稟賦,支持果業、畜牧業、設施農業和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加強“一村一品”示范村鎮、產業強鎮、現代農業產業園、產業集群建設,培育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園區,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特色優勢資源為依托,挖掘農業農村多重價值,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因地制宜扶持發展現代種業、種植業、養殖業、農業裝備制造業、農產品加工及商貿流通業、農村電商、鄉村手工業等涉農產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與文化、旅游、康養等深度融合,支持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特色小鎮,發展紅色旅游、鄉村全域旅游。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設,完善產地倉儲保鮮設施和一體化冷鏈物流體系,健全農產品銷售公共服務平臺,推動適應農產品網絡銷售的供應鏈體系、運營服務體系和支撐保障體系建設;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建立農產品品牌目錄制度,提高品牌影響力和帶動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物流電商企業開展特色農產品出口,拓展國際市場。

                      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應當發揮示范輻射帶動作用,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及其他國家、地區農業科技國際合作,提升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影響力、競爭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提升科技支撐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支持建設智慧農業云平臺和農業大數據平臺,促進現代農業、污染防治、鄉村環境治理等重點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校(院)地科技合作,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與繁育推廣,加快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示范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機裝備的研發、試驗示范、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加強特色產業農機化技術示范力度,促進宜機化設施配套,推進農業向機械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涉農企業、供銷合作社、服務協會、寄遞物流企業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托管、農機作業、科技服務、統防統治、烘干收儲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通過示范創建、專項扶持、技能培訓、組織創新等措施提升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質量。以糧油作物社會化服務為重點,兼顧支持開展經濟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領域的社會化服務,不斷拓展服務領域。引導有條件的市場主體建設區域性農業全產業鏈綜合服務平臺,推進服務資源整合利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通過支持發展社區工廠等方式,促進農民就近就地就業,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發揮聯農帶農作用,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利潤返還、提供就業等多種形式帶動農戶共同發展,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家庭農場等主體帶動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定位與目標、村域空間布局、產業發展、住房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歷史文化及特色風貌保護、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人居環境整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落實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責任,提高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普及衛生廁所,綜合考慮當地自然條件、經濟水平、人口數量、生活習慣等因素制定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改造標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建設公共衛生廁所,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人員,做好本村公共衛生廁所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完善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無害化處理方式,降低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村水環境治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以控源截污為根本,綜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措施,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整治與生活污水、垃圾、養殖糞污等污染統籌治理,加強農村水系綜合整治修復,促進農村水環境改善。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供水、供電、網絡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危房改造和抗震設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鄉村綠化美化亮化,支持鄉村無障礙設施、道路標識等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村莊開展特色風貌、景觀環境和田園村居規劃設計,建設各具特色的鄉村,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結合地域特點和居住習慣,向村民無償推薦使用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布局合理、滿足不同需求的住宅設計圖,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面向農村的志愿服務活動,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發揮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破除薄養厚葬、高額彩禮、鋪張浪費、大操大辦、攀比炫富等陳規陋習,引導村民自覺抵制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倡導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統籌縣級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與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鄉村文化廣場、村史館、體育設施等設施建設,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和數字廣播電視網絡建設,提升服務效能,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惠民工程,組織開展農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農民基本文化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觀、工程遺產、農業遺跡、重要文化遺產等保護力度,傳承好秦腔等戲曲和民歌、泥塑、刺繡、剪紙、皮影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鄉村治理應當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依據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采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等議事協商形式和機制,推廣積分制、清單制、網格化和數字化等治理模式;加強清廉建設,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核算制度、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實現鄉村事務公開經?;?、制度化和規范化。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施鄉村振興項目,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組織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使用財政資金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鄉村建設發展項目,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支持村民通過以工代賑、投工投勞形式參與村內公益建設和村內集體發展項目,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或者參與直接受益的鄉村建設項目,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指導并加強管理,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全程監督,項目驗收時邀請村民代表參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資金用于農村公共設施的建設、管護以及村莊保潔等公共服務的,應當經民主討論決定,依法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提取、使用等情況,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法治觀念,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做好農村法律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加強村警務室建設,強化鄉村群防群治力量,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力量下沉。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網格化服務管理,推進鄉村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技防系統建設,強化鄉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責任,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建設平安鄉村。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基層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健全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和物資保障體系,提升應對重大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懲治鄉村黑惡勢力、黃賭毒盜拐騙搶行為、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以及侵害農村婦女兒童權利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誠信建設,開展誠信教育,培育誠信文化,建立健全覆蓋鄉村的信用信息系統,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政務平臺建設與政務公開,推動鄉鎮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式辦理、部門信息系統一平臺整合、社會服務管理大數據一口徑匯集,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鼓勵引導和利用社會力量推進數字鄉村治理建設,探索建立“互聯網+”鄉村治理模式,提高鄉村治理數字化、便民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村級便民服務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為農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數字鄉村建設的要求,完善農業農村大數據平臺,構建覆蓋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的農業農村大數據專有云,對接全省涉農平臺系統,完善省、市、縣、鄉、村五級數據采集、傳輸、共享和隱私保護機制,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農業農村基礎數據采集和現有農業自然資源、集體資產、農業種質資源、農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基礎數據資源匯聚,完善行業庫建設,編制農業農村數據資源目錄。開展糧食和生豬、蔬菜等重要農產品以及蘋果、獼猴桃、茶葉等優勢特色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建設,推進大田種植、設施園藝、畜牧業、漁業漁政、農業機械、農田建設、農產品加工以及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農業投入品監管、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市場供應鏈等數字化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電商平臺、技術、數據和金融資源,整合縣域農產品產業鏈各環節市場主體,帶動農戶建立縣鄉村三級農產品網絡銷售市場化運營機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網絡營銷技能培訓,提升農民獲取信息、管理生產、營銷農產品等能力。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縣城對縣域經濟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因地制宜發展小城鎮,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建立健全縣域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構建以縣城為樞紐、以小城鎮為節點的縣域經濟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公共資源配置,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發揮鄉鎮服務農民的功能,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并軌,促進城市資源要素有序向鄉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城鄉學校共同體建設,優化城鄉學前教育資源布局,加強農村幼兒園建設;加強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實施城鄉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制度,加強鄉村衛生室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保障進城農民各項權利。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體系和幫扶制度,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關愛服務和幫扶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醫療衛生、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返鄉下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鼓勵退休公職人員等回鄉村服務;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開展支農、支教、支醫和幫扶志愿活動,創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采取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傾斜等措施,堅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咨詢等形式提供增值服務并合理取酬;創新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推行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進人才工程、表彰獎勵適當向農村基層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服務鄉村振興的人才落戶、生活居留、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創新培訓組織形式,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加大對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人、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服務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新創業帶頭人等的培育力度,提升農民職業化水平和就業能力,建設具有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的高素質農民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與鄉村產業、鄉村規劃建設、鄉村治理等相關的專業,加強鄉村本土人才培育。鼓勵支持涉農專業學歷教育,支持農民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支持地域相鄰、資源相連、產業相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合作經營,拓展多元發展路徑。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依法進行流轉交易。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健康養老等鄉村產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面向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覆蓋面,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范圍,提高主要農業保險品種保障水平,健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整合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服務資源,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信息平臺建設,推動各類平臺對接合作,共享數據資源。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推動脫貧地區發展,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動力,建立健全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促進脫貧群眾增收;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考核監督和激勵約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陜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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