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更加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澄城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在澄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按照“合理配置,公開、公平、公正,方便消費,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據本地經濟、交通、消費水平及零售市場分布特點等情況,加強零售戶數量與卷煙銷量變化趨勢的分析研究,不斷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學性。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雪茄煙、消費類煙絲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澄城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適用于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審查、決定等。
澄城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依規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不得超越權限增設附加準入條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市場導向原則。結合轄區實際,不斷優化市場結構,防止大起大落,發揮好許可制度對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務社會原則。以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消費者購買為根本,實現轄區便民全覆蓋,適當照顧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樹立煙草專賣局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四)分區規劃原則。采取“最小化市場單元模式”,加強對煙草制品零售點與相關市場因素變化趨勢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修訂更加科學合理的布局規劃新模式,確保疏密適當。
(五)動態平衡原則。要適應城鎮化建設和人口遷移等新形勢的要求,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前提,不斷優化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明確本次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的目的在于優化布局結構,解決局部區域零售點過多、過小、過密突出問題,通過合理布局規劃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零售點布局采取“總量+限制條件、總量+間距+限制性條件”為基本方式,結合“飽和區(細分區域內卷煙零售點數量大于規劃數量)限制準入、成熟區(細分區域內卷煙零售點數量等于規劃數量)細分區域內退一進一、發展區(細分區域內卷煙零售點數量小于規劃數量)縣域區域內退一進一,排隊輪候”的模式予以設置:
(一)主干街道是指商戶相對集中,營業時間相對較長,消費者數量大、經濟發展水平高、消費能力強的街道。主干街道【飽和區{青正街(東四路南口至陽光西路)、古徵街(惠民路南口至東九路北口)、斜路、縣城五路(西五路、東五路)、育才路(萬泉街東路口至暉福街西路口)、馮原村、安里村};成熟區{青正街(西一路口至寶塔路北口)、陽光城街(政府暫未命名)、趙莊村、莊頭村};發展區{青正街(寶塔路南口至東四路北口)、長寧街(寶塔路南口至東三路南口西側)、古徵街(東一路口至東五路北口、東五路南口至惠民路北口西側、東五路南口至惠民路北口東側)、寶塔路、縣城三路(西三路、東三路)、縣城六路(西六路、惠民路的古徵街西口)、王莊村、堯頭村、中社村、寺前北街村、南街村、韋莊村}】零售點規劃方式,根據街道總長原則上每500米設置10戶,成熟區與發展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20米。
(二)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數量商戶,有一定的消費者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飽和區{長寧街(寶塔路南口至東三路南口東側、東三路南口至東九路口)、萬泉街(惠民路南口至東九路北口)、縣城二路(西二路、東二路)、青年路、縣城四路(東四路)、縣城九路(202線至東九路的古徵街西口)、原鎮政府駐地包括善化村、羅家洼村、雷家洼村};成熟區{育才路(暉福街東路口至越家莊村口)、原鎮政府駐地包括西社村、劉家洼村、交道村};發展區{西環路(西環四路至西環九路)、長寧街(東一路口至寶塔路北口)、古徵街(東九路南口至轉盤)、萬泉街(北環路至惠民路北口西側、北環路至惠民路南口東側、九路口南口至獨宜路口)、暉福街(北環路向南全段)、縣城一路(西一路、東一路、興教路)、東關路、東新街、惠民路(古徵街東口向東)、西七路至東七路的萬泉街西口、東七路(萬泉街東口至暉福街)、西八路至東八路的萬泉街西口、東八路(萬泉街東口至暉福街)、東九路(萬泉街東口至創新初中)、陽光東路至陽光西路、幸福東路至暉福街、龍首東路至龍首西路、公園天下北路、南路(政府暫未命名)、新城國際半島歩行街、原鎮政府駐地包括醍醐村、業善村}】零售點規劃方式,根據街道總長原則上每1000米設置10戶,成熟區與發展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三)居民小區:300戶住宅以下設1個零售點,300戶以上的每300戶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6個。成熟區與發展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30米。
(四)集中居民區:該區為飽和區與成熟區,成熟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50米。
(五)農村:按村戶數每300戶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20個。成熟區與發展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50米。
(六)工業園區:按園區住戶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20個零售點。 成熟區與發展區新增零售點應與現有零售點之間的可通行距離不得小于50米。
(七)相對獨立的綜合性集貿市場、大型專業市場,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100戶以下可設置5個零售點,每增加5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10個零售點。成熟區與發展區在現有規劃設置戶數內增加戶數時需每間隔20米增加一個零售點。
凡屬小區、市場、集中居民區等商鋪又臨街道卷煙零售點規劃方式為:門面朝向沿街經營,按照所在路段所屬的區域情況設置零售點,且不計入小區、市場、集中居民區內零售點總量。小區內、寫字樓、農村等卷煙零售點規劃方式為:門面朝向沿街經營且為地面1層不能與住所同走一門。
凡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所處街道拐角的位置統一歸入主街道,按照所在路段所屬的區域情況設置零售點;相鄰街道的兩個卷煙零售點、小區內卷煙零售點與臨街卷煙零售點設置間距分別不小于30米。
(八)特殊功能區:按所在細分區域設置卷煙零售點。
1.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相對封閉具有獨立商品部或購物區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可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不受距離限制。
2.城網超市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農網超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可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不受距離限制。
3.加油站的便利店在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符合卷煙零售點布局條件的,每個加油站便利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
4.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內零售點設置不超過2個,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經營性場所設卷煙零售點1個,服務區內的加油站設卷煙零售點1個。
5.各旅游風景區的觀光游覽區外圍卷煙零售點可按照游客數量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個。
6.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廳)等場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七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距離標準放寬為本《規定》第六條對應區域距離設置標準的50%,但不放寬總量標準:
(一)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學校(含幼兒園)新建、擴建周圍50米,導致不能在原址繼續經營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搬遷,繼續從事卷煙經營零售業務的,可優先考慮。
(二)持二級以上視力、肢體殘疾;三級以上聽力、言語殘疾的及軍烈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成員,僅限其中一名成員申請辦理)等國家及當地政府明文給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體。
以上特殊群體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穩定收入來源、確屬家庭經濟困難(民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材料)且在澄城縣轄區內只享受一次辦證條件放寬政策,需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經營,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再享受。辦證條件放寬政策僅限于個體經營。
第八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寬辦證條件:
1.有固定職業及穩定收入來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職、退養待遇具有穩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經營的;
4.較低級別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和肢體殘疾且可以從事一般社會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區域或其他市縣內享受過一次放寬辦證政策的;
6.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予放寬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或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情形的除外)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如:提供虛假殘疾人證明材料);
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9.依據《陜西省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辦法》,被列入“黑名單”的申請主體,應當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單”;
10.根據《陜西省煙草系統干部職工及其親屬從事卷煙零售活動規定(暫行)》,存在不得從事或參與私人營利性卷煙零售活動的情形。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獨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經營場所與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樓梯間、儲藏室等日常生活場所不相獨立(農村自建房有臨街固定經營場所的除外);
2.無臨街敞開式經營門面的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位于住宅樓內,不屬于一樓平層對外開放式的經營性用房;
3.地下室、車庫、樓梯間、過道、樓道、門道、流動攤點(車、棚)、活動板房、報刊亭、易拆除的臨時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鋪、違章建筑、危房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已標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經營場所;
4. 經營場所主營業務與預包裝食品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飲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電子商品、車輛維修、五金交電、醫藥衛生、醫療器材、醬雜調味品、美容美甲、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物流快遞、廢品回收等;
5.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油漆化工、農藥、洗滌、中草藥、汽車美容、生鮮蔬菜、生鮮肉品、鹽焗食品、海產品、家禽、獸藥飼料、寵物用品及服務等;
6.經營場所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含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書店、青少年培訓機構、游樂園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
7.同一經營地址已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游戲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兩側向外延伸距離小于50米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經營場所位于黨政機關內部;
4.經營場所已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5.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的觀光游覽區內;
6.網吧、健身場館、電影院等相對封閉,且面向室內消費群體的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中卷煙零售點標準測量方法:
(一)本《規定》規定的卷煙零售點間距的測量方法:卷煙零售點間距是指兩零售點間可步行路線的最短距離,以辦證經營戶門面出入口中心為起終點,向兩側可通行道路順延測量。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測量標準,是指以幼兒園、中小學校日??赏ㄐ械某鋈肟冢ㄈ缬鰧W校校門與主道凹進,以校門中心點對應主道中心點)中間點為圓心,50米為半徑的距離。
(三)本《規定》規定的同街道雙側直線距離的測量辦法:從臨街商店正門(即全開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夠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標識的門)到臨街不同側商店正門的直線距離。
第十條 本規定中的“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初、中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校、幼兒園周圍”是指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兩側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進出通道口”是指學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含正門、側門、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及常年關閉的邊門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生效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依照信賴保護的原則,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繼續有效。不符合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設置規定的到期不予延續,新設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即存零售點積極遷移的給予一定照顧政策。
第十二條 本規定“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網絡渠道”,是指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等多媒體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商品的平臺。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從事煙草制品銷售、交易、儲存的地方,具備卷煙經營的基本設施、設備如卷煙展示柜,包含對外經營區域及倉儲區域。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以內”、“不小于”、“不超過”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澄城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五年,在本“規定”運行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發生變化,或卷煙市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澄城縣煙草專賣局可依據區域發展前景、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每半年開展綜合評估,并適時對“規定”內容予以修訂。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原2022年11月16日實施的《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澄煙專發〔2022〕3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已受理尚未辦結的零售許可申請,仍按照《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澄煙專發〔2022〕31號)辦理。